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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」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九條,業經本府104年1月30日府行法一字第1046000464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辦法條文1份,請 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1/30
發文日期:2015/1/30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46000465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」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九條,業經本府104年1月30日府行法一字第1046000464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辦法條文1份,請 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第5項規定辦理。
一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第5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事項如下:
(一)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,以府函函報雲林縣議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備查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(二)將本案補提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、縣務會議追認。
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)(請刊登公報)
附件:
  • 發布令
  • 發布函
  • 修正「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」